公司章程
来源:公司 | 作者:wjbc3111 | 发布时间: 2015-06-12 | 279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章程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由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愈三年;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四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厂长,应当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企业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

1)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占企业财产;

2)挪用企业资金或者将企业资金借贷他人;

3)以企业资产为本企业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4)将企业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四条    董事、厂长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企业所有。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上级财务主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企业的会计年度为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自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包含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及明细表)。

第四十九条    企业按照月末后十日,季末后十五日,年末后二十日内向董事会送交会计报告和报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应在股东会召开的七日前送达公司,供股东查阅后公告全体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