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社会有关义务;
(2)执行董事会决议;
(3)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情况;
(4)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5)加强民主管理,接受职工监督;
(6)搞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和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是企业常设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及成员、厂长及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由三人组成。
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五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负责召集监事会议,主持日常监事工作。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定期检查企业财务和企业经营情况,有权听取厂长及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报告;
(2)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董事、厂长及工作人员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纠正,应提交股东会处理。上述人员不接受不纠正时,应提交股东会处理或直接向有关行政单位报告。
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列席时,可派其他监事代表列席。
(3)对董事会的决议和董事长、厂长的决定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同意方可作出,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查出确有实据,委托费用由公司承担,否则自理。
(6)监事会应当每年末向股东会和全体职工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选举他们的机构有权罢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厂长;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愈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