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来源:公司 | 作者:wjbc3111 | 发布时间: 2015-06-12 | 2905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委托其他董事主持。

董事长是本企业的法人代表。

董事长由董事担任,董事长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董事长由三分之二的股东提出罢免。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董事会。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检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董事会文件;

4)签署本企业股权证书;

5)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执行董事会决议,处理董事会权限内事务,重要问题应向下次董事会议报告;

6)在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些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7)决定对本公司员工的奖惩、升降、加减薪、聘用招用、解聘、辞退等。

第三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董事对董事会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时,有权要求载于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以便查询。

第三十四条    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厂长(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

4)制定企业的基本规章;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厂长、财务负责人;

6)聘任和解聘副厂长、财务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

7)制定企业职工的计酬方式和奖惩办法(除董事会规定以外);

8)提出对公司的奖惩、升降、加减薪、聘用、招用职工的方案;

9)受董事长委托,可以主持审查和签订生产经营中的各种经济合同、签发日常业务、财务、行政文件;

10)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的决议有分岐时,有权要求复议一次。

第三十五条    厂长(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