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来源:公司 | 作者:wjbc3111 | 发布时间: 2015-06-12 | 290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章程

四、关心和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维护企业形象,保护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本企业设立股东会。股东会(股东代表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元月定期召开一次股东会。遇特殊情况,经股东会(股东代表会)半数以上的股东(股东代表)同意,可随时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代表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企业的重要资产的转让、出售及对外担保。符合下列条件的为企业重要资产:

1、单位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资产;

2、成套设备;

3、建筑物;

4、土地使用权。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报告;

八、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企业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通过公司企业章程。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股东会实行:

①、对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采取一股一票制,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②、在股东持股额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采取一人一票制。

出席股东会的人数不得少于75%,表决时,须经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方为生效。

第二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达不到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召开的股东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规定的数额时,应视为达到法定数额,按实际出席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额计算表决权的比例,大会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