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心和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维护企业形象,保护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本企业设立股东会。股东会(股东代表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元月定期召开一次股东会。遇特殊情况,经股东会(股东代表会)半数以上的股东(股东代表)同意,可随时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代表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企业的重要资产的转让、出售及对外担保。符合下列条件的为企业重要资产:
1、单位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资产;
2、成套设备;
3、建筑物;
4、土地使用权。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报告;
八、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企业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通过公司企业章程。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股东会实行:
①、对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采取一股一票制,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②、在股东持股额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采取一人一票制。
出席股东会的人数不得少于75%,表决时,须经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方为生效。
第二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达不到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召开的股东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规定的数额时,应视为达到法定数额,按实际出席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额计算表决权的比例,大会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