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企业认购股本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除企业集体股不得接受职工个人股的转让权,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期间不能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未经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经股东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依据以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办理转让手续,改填股权证书。
第十五条 本公司发行的股权证,如有遗失被盗和损坏,持股股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到公司挂失,经审核批准可补发股权证,并办理补发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企业为扩大生产,需要扩股或增股时,由董事会拟定扩股或增股方案,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后实施。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会(股东代表会)
第十七条 凡投入股金,持有股权证书,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为本企业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投入的股份拥有所有权;
二、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的权利;
四、在同等条件下,有被聘任为厂长(经理)的优先权;
五、有对董事会、监事会、厂长(经理)的工作、企业生产、经营监督权;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问和建议;
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的出资;
七、优先购买新增股本;
八、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九、企业终止时,依法按持有股份比例取得企业剩余财产权。
第十九条 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遵守本企业章程,执行和服从股东会、董事会及公司管理的各项决议;
三、依其所持股份承担企业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