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权证。
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出席,代行权利,受托人出席股东会时,应出示委托股东的股权证、股东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之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四章 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代表)会闭会期间行使权力。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房屋及设备的租赁、为本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抵押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和解聘厂长(经理),根据厂长的提名,聘任和解聘副厂长(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审批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行政、人事、财务、审计、福利等各项重要决定和规定。但董事会所作出的各项决议事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如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两票表决权。
十一、股东会授权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五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后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职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五分之三以上董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董事会采取一人一票表决制,会议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特殊情况董事长有两票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