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属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缴纳税金和其他费用。
第五十二条 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顺序是:
(1)弥补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7%的法定公益金;
法定公积金已达公司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3)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依照按股与按劳分红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是:
(一)股份分红按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60%计算股份分配比例按股分红;
(二)劳动分红按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40%计算,依据员工劳动贡献的大小进行劳动分红。
(4)本公司股利只以现金股利或股份股利两种形式派发。
第五十三条 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增加股本。新增股本经股东会决议,可按股本原有股份比例配发新股或增加股本面值。
第五十四条 企业的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五条 企业集体股的红利,在没有转增资本金时,可以加入企业生产经营性周转,但企业应按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利息,该利息由企业工会掌握,用于工会经费、职工集体福利、职工奖励开支。
第五十六条 股利分配和劳动分红在年终结算后进行。
第六章 人事、劳动、工资、保险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法律,按照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工资管理规定,自主决定劳动用工,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根据国家劳动法规,有权对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股东进行处分,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股东所认购的股额由公司收购。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劳动工资制度和年度工资总额,报劳动部门核定备案。取消分配上以的平均主义,实行按劳分配,按股分红。
第六十条 本公司股东(员工)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休息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