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险规定,为公司股东提供正常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保险。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及退休职工的医疗待遇及其他福利待遇按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章 公司章程修改
第六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但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六十四条 公司章程修改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董事会制定修改章程方案,提出修改条款的有关内容;
(2)把章程修改条款及内容通知股东,并召集股东会(代表会),由股东会通过章程修改的决议。
(3)依照股东会(代表会)通过章程修改决议,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内容。
第八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五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按《公司法》所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4)公司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宣告破产;
(5)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七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第(2)、第(5)项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依照前条第(3)、第(4)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六十八条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