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来源:公司 | 作者:wjbc3111 | 发布时间: 2015-06-12 | 279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章程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七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三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企业属于永久性经营企业,除企业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外,不得解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企业依照党章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基层组织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企业依法设立职代会制度,组织工会,企业要为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    企业职代会推荐代表进入股东会,行使企业集体股东表决权;推荐代表进入监事会,行使监事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