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含生活和居住在我市范围内的外籍人员)违规操办酒席或未按要求进行申报审批的,由各村(居、社区)委员会按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不违规操办酒席承诺书》进行处理。对违规操办酒席收受的礼金一律没收并作为村组公益事业费用。酒店、餐馆、农家乐、“一条龙”服务队伍承接酒席时,必须向酒席操办人索要经操办人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社区)审批的《凯里市村(居、社区)群众操办婚嫁酒申报表》,并复印留存备查。对未索要并留存备查的,视同违规承办酒席,按《不承接违规酒席承诺书》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涉及违规违法的,一律停业整顿。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责任:
〔一)及时停止违规操办酒席行为,主动上交收受礼金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纪违规问题的;
(三)认错态度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检举揭发他人有功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态度恶劣,拒不及时纠正,致使不良影响扩大的;
(二)不配合组织调查或干扰、阻碍调查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调查人员的;
(五)对违规操办酒席制止不力、包庇纵容、压案不查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举报奖励。根据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