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市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大队等单位要对沿街、沿公路搭棚操办酒席造成交通堵塞或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市目标办将各镇(街道)、各部门贯彻执行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十二)市教育和科技局通过组织中小学生深入开展“小手牵大手”等各类活动,对规范操办酒席行为政策进行大力宣传。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组织处理: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待岗、调离、辞退、解聘、降职、免职;
(二)纪律处分:党纪、政纪处分;
(三)收缴礼金:违规操办酒席所收礼金予以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四)与年度目标奖挂钩。
第十六条 非党员干部违规操办酒席的,由各村(居、社区)按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不违规操办酒席承诺书》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单位及领导责任:
(一)本单位有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酒席的,除对本人进行责任追究外,还要对党员干部所在单位领导和负责监督的纪委(纪检组)人员是否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宣传教育是否到位、监督执纪是否有力进行审查。
(二)本镇(街道)辖区一年内发生5起以上(含5起)违规操办酒席行为且未及时查处的,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单位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工作不力或发生干部职工违规操办酒席的,按《全市目标绩效考核扣分标准》扣减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分数,扣减该单位当年20%目标绩效管理奖;本单位自行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作出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不影响本单位本部门的年终考核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