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办酒审批:
(一)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嫁酒,须由办酒家庭中职务最高的党员干部申报,事前填写《凯里市干部职工操办婚嫁酒申报表》,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纪委(纪工委)备案。
(二)群众操办婚嫁酒,须填写《凯里市村(居、社区)群众操办婚嫁酒申报表》,报村、组(居、社区)审批,并报所在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备案。
(三)操办丧葬酒实行事后报备,以共同办酒家庭中有党员干部的分户家庭为单位,由家庭中职务最高的人员在丧事后的10日内书面报备所在党委(党组)和有干部管辖权的纪委(纪工委)。报备内容:操办丧事的基本情况(含本人位及职务、本人与去世人员的关系、办事的时间和地点、共同办理的人员、收取的礼金总额等);遵守廉洁自律的情况(含有无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管理和服务单位或个人;礼金分户后本人收取的礼金总额和送礼人员范围;有无管理和服务单位或个人送礼,如有须附送礼人员名单;有.无退还礼金,如有须附退还对象名单;有无占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等情况)。
第七条 办酒留痕。党员干部办酒应如实登记送礼人员、与本人关系、礼金数额,不得收受礼金不登记礼簿以规避监督。多户共同操办丧事的,党员干部所在家庭应主动分户登记礼薄。
第八条 严禁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借他人名义操办违规酒席。
(一)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违规操办酒席时,本人应及时制止,未制止、制止不力或者以不知晓为由搪塞,造成违规酒席事实的,一律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二)家人操办违规酒席,本人同事、朋友及管理服务对象参与送礼、帮忙、赴宴的,无论以谁的名义、规模大小、自身是否在场,均视为本人违规操办酒席,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第九条 严禁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规酒席。包括赴宴、送礼、帮忙、请客、收礼、接待客人等行为。
第三章 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