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参与原则;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四)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市辖区内的所有城乡居民(含生活和居住在我市范围内的外籍人员)。
第二章 规范操办酒席范围和申报程序
第四条 办酒范围:
(一)除结婚酒、丧葬酒以外的其它一切酒席一律视为违规酒席。
(二)结婚酒席操办须是本人或其子女或本人有法定抚养权的人员初婚,不能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为他人操办结婚酒席;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再婚除初婚方可操办酒席外,另一方不得操办。
(三)丧葬酒席操办须是本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由本人赡养的岳父母)、子女或由本人多年直接负责赡养的鳏寡孤独亲人的丧事。
(四)严禁一事多人办、一事多地办,或化整为零、分散办酒。同一酒席只设一个礼金登记薄,离异父母为子女操办酒席的只能由一方在一地承办。
(五)操办婚嫁酒席时,非酒席操办当事人,一律不准以电话、信息、传话通知等方式邀请他人吃酒,违者视同违规操办酒席。
第五条 办酒规模:
操办婚事要简化仪式、注重节约、文明操办,严格控制婚宴规模、缩小宴请范围,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是国家公职人员的,不能超过20桌(200人),双方合办的不能超过30桌(300人)。在城区操办酒席的,一律不准沿街、沿公路搭棚操办;乡村原则上不允许沿街、沿公路搭棚操办,在办酒条件确实困难的情况下,需要占用街道、道路时,必须确保车辆通行和群众安全,并经村(居、社区)批准,方可办理,办理过程中要保证安全有序、整洁卫生;对影响交通和群众安全出行的,一律撤除,并责令当事人或承办酒席方搞好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