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来源:转载 | 作者:wjbc3111 | 发布时间: 2015-07-27 | 4788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