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来源:转载 | 作者:wjbc3111 | 发布时间: 2015-07-27 | 4785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