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来源:转载 | 作者:wjbc3111 | 发布时间: 2015-07-27 | 4788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五十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五十二条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