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来源:转载 | 作者:wjbc3111 | 发布时间: 2015-07-27 | 4788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零七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零九条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条 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