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转载 | 作者:wjbc3111 | 发布时间: 2015-03-26 | 215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十六)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在3年内选择100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

(二十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九)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并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安排表

附件: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部门 参加部门

  1 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 银监会、人民银行、法制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2 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3 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4 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或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具体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5 落实支持中小企业金融政策,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银监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