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来源:转载 | 作者:wjbc3111 | 发布时间: 2015-07-22 | 1901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3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 纳 税 额

第四章 税 收 优 惠

第五章 源 泉 扣 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 收 管 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