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来源:转载 | 作者:wjbc3111 | 发布时间: 2015-05-21 | 216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二)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三)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

 

    1.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90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2.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90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四)安排投资项目担保机制,但符合上述第三款1条规定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担保;

 

     (五)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鼓励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根据企业年金委托人的投资偏好,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信托产品。

 

    九、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履行完毕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所有合法程序; 

 

    (二)基础资产限于投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级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资产;

 

    (三)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四)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五)投资品种限于信用增级为A类、B类增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