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来源:转载 | 作者:wjbc3111 | 发布时间: 2015-05-21 | 216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三)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该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仅限于大型企业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并且投资事项应当由大型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七、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风险等级为发行银行根据银监会评级要求,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

 

       (二)投资品种限于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

 

        (三)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

 

        (四)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或者以上的信用级别。

 

    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根据企业年金委托人的投资偏好,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八、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