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来源:转载 | 作者:wjbc3111 | 发布时间: 2015-03-26 | 3959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